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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路平房区,个体司机, 过失致人重伤于2019年9月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由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A**号神宇牌低速货车在达拉特旗三晌梁工业园区亿利洁能有限公司电石厂内地磅上称重后倒车时,将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的电石厂保安王某某撞倒,王某某伤情经过达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引泉

助理检察员:李博文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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