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57********,汉族,高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街道**社区**组**垸**号。2012年2月23日因非法携带枪支案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2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2020年11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李某甲邀约到阎家河镇太子庙村金家垸熊家冲山林狩猎,11时左右两人发现有野猪出没,李某甲在前面追赶,刘某某持李某甲带来的非制式单管猎枪在后面追,在追赶过程中刘某某不慎用猎枪将李某甲射伤,后李某甲在送到医院抢救后死亡。经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生前因右髂部被枪弹击伤腹部肠管穿孔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单管猎枪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冯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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