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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3月30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保定市清苑区**村的赵某某,让其找货车帮忙运输沙土。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赵某某联系好之后,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自己的铲车来到保定市清苑区李庄乡郝王力村村南唐河河道内盗采沙土,赵某某联系了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大货车来到该处,刘某某用铲车先后给赵某某和徐某某装满沙土让二人运到其指定的地点,二人走后,刘某某用铲车给胡某某的大货车装车,车装满后,胡某某的货车陷入河道内的软土中,刘某某用铲车帮忙推车未果,胡某某下车将装载的沙土卸车后,在刘某某用铲车帮胡某某推车过程中,铲车的铲头碰到了胡某某,造成了胡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抢救并报警。现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胡某某近亲属人民币5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到案经过;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操作铲车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属于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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