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郊野公园内驾驶观光火车时,明知被害人李某某蹲在东南侧铁轨上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被观光火车碾轧死亡。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观光火车时,明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而未提前采取措施,致使蹲在铁轨上的被害人李某某被观光火车碾轧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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