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晓东,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某,已死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8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A*****“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B区”内“**”酒店厨房后门旁小区通道倒车时,与其后方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案并积极配合救治被害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小区内驾驶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