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A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江宁区**街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停车场倒车时,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撞到在车后方的被害人丁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内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因疏于观察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薛薇

检察官助理:程青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65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