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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走私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5********,汉族,本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路**小区**栋**门**室,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7月10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系毒品。2019年5月,刘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与昵称名称为“jerry si”的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50克,以2000元人民币购买比特币,用比特币支付毒资。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刘某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周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糖果中,以邮寄糖果的名义从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2019年6月6日,刘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小区29号楼附近的蜂巢快递柜签收夹藏大麻叶的快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大麻叶2包,经称量,净重52.944克。当日,侦查人员在刘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疑似吸食大麻饼干1包(5小袋),经称重,净重118.6218克,吸食大麻工具等物品。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大麻叶及大麻饼干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案发后,已依法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夹藏大麻叶的邮包及其内物品、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等物证;

2.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快件面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许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手机数据恢复、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称量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浚泖

检察官助理:马保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随案移送光盘八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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