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9********,汉族,团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街**号,住山西省寿阳县**园**号楼**单元**层,山西**学院**。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7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后,以并检二部交诉(2020)9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2月26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名为“**草药堂”(微信号:**)的卖家(身份不详) 以人民币308元的价格从加拿大购买毒品大麻1克未果。后刘某某再次向“**草药堂 *”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加拿大购买大麻5克,要求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路**号山西**学院。
2019年11月1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的B类进口快件(总运单号:077********、分运单号:9975********)查验时,发现快件内夹藏有疑似毒品大麻花。广州海关缉私局取样1.03克送检。经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9年11月18日,刘某某在接收快件时被太原海关缉私局当场抓获,并起获大麻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件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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