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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4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5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组,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聊天软件,与境外卖家“**”联系后,将人民币2,000元兑换成比特币后购买三支“大麻烟油”(经称重,分别为0.55克、0.28克、0.43克),境外卖家通过快递(编号**),将上述毒品从美国洛杉矶邮寄至本市普陀区**城**期**号**货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欲接收该快递时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查获“大麻烟油”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扣押了移动电话及涉案烟油等物。

3.快递包裹照片,证实境外卖家寄给被告人刘某某包裹的情况。

4.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送检刘某某的可疑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并被收缴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5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117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 涉案物品清单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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