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6********,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营运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住**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经新余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我院对刘某某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新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美国留学期间曾服用大麻。回国后,为吸食大麻,刘某某通过“翻墙”软件登陆国外网站,使用“电报”APP聊天软件与卖家取得联系,用支付比特币及预留之前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178********)、假收货地址的方式,两次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所购大麻叶净重合计63.54克。
1、2019年12月,刘某某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卖家购买美国加州产大麻叶30克。在支付0.069比特币毒资后,卖家编造收件人“杨某某”,将大麻叶夹藏在麦片中,以邮寄方式将毒品寄至中国境内。包裹在天津滨海机场海关报关时被查获。经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称重,购买的大麻叶净重33.64克。
2、2020年2月,刘某某以3400元的价格向网名“群主”的卖家购买大麻叶30克。在实际支付0.0538比特币毒资后,“群主”编造收件人“王某某”,以邮寄方式将毒品寄至**县。3月8日,刘某某主动交待该起犯罪事实,并配合新余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将邮寄至**县邮政局的包裹查获。经新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称重,购买的大麻叶净重29.9克。
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两次购买的大麻叶中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手机、缴获的大麻叶照片等物证;
2、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毒品扣押、提取、称重等笔录、短信记录截图、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吸食为目的,两次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添
检察官助理:华玉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宜春市**县**大道家中;
2、侦查卷贰册、检察内卷壹册,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共壹拾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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