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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910,汉族,初中文化,农安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室。因涉嫌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 020年8月,在长春市农安县渤海蓝城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20人利用“吉林快三”的形式进行赌博,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赌资达到人民币174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赫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4.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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