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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6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十堰市张湾区**办公室隔壁房间内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筹码等赌博工具,先后多次组织勾某某、刘某乙等赌客(均已行政处罚),通过“10元底漂60元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规定麻将馆内每局赌博时间为四个小时,每局结束后结算赌资并抽取台子费。刘某甲累计非法抽头渔利共计47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麻将、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勾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4724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颖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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