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乡**村**组,2014年4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份,刘某某在“中州扑克”APP中建立亲友圈(名称:**),并购买房卡组织李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等人进行赌博计分,在“闲聊”APP中建立聊天群(群ID:9000143****,群名称:**,实时群成员60余人)进行赌资结算,参与赌博人数达20余人,刘某某系该“闲聊”APP群群主,负责对赌博群进行经营管理,并从每局赢的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抽水8元。经郑州市汉兴会计所对该闲聊群红包数据审计鉴定,核实刘某某在案发期间的实际获利金额应为1019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耿某某等人证言;
3.审计报告;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凤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7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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