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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横**号**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座**房的出租屋中聚众赌博,提供麻将桌、麻将牌等赌具招引朋友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进行“推倒胡”麻将赌博, 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2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参赌人员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缴获麻将牌一副。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从中抽头渔利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证明,对聚众赌博地点、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松合

代理检察员: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卷共245页;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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