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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89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于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武宁县**镇**村靠河边的一库湾旁的山边上,以“骰子宝”的方式,组织刘某乙、余某某、冷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堂禄从中抽取“水钱”1600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武宁县**镇**村大塘的塘边,以“骰子宝”的方式,组织刘某乙、余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堂禄从中抽取“水钱”2000元。

3.2019年10月18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瑞昌市**镇夜家的一个山脚下,以“骰子宝”的方式,组织刘某乙、余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堂禄从中抽取“水钱”1700元。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武宁县**乡**村梧桐畈一废弃房子后面的空地处,以“骰子宝”的方式,组织刘某乙、余某某、冷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堂禄从中抽取“水钱”500元。

5.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武宁县**乡**村梧桐畈一废弃房子后面的空地处,以“骰子宝”的方式,组织刘某乙、余某某、冷某某、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某甲未抽取“水钱”。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堂禄退赃凭证、武宁县公安局出具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乙、余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曾某某、冷某某、黎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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