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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恒山北街19号鸿运茶楼3楼301号房间内,现场挡获组织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成获利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及在场参与赌博的王某甲、夏某某、鲍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其系初犯,无前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赌博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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