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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街**号,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8日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6月28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4月3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召集孙某某(行政处罚)、焦某某(行政处罚)、高某某(行政处罚)、张某某(行政处罚)、杨某某(行政处罚)等人到林甸县九龙城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准备赌博。刘某某与其妻子薛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赌博工具扑克和水果等食品,在当日16时许,刘某某、孙某某、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开始用扑克炸金花,以先梦后发牌,每人下底100元,梦一次1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刘某某抽红100元至200元。至19时许,公安民警到现场将正在参与赌博的刘某某、孙某某、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及在场围观人员共11人抓获。

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46,200.00元,其中孙某某9,000.00元、高某某40,000.00元、张某某35,000.00元、杨某某25,000.00元、刘某某20,000.00元、杨某某与焦某某微信转账20,000.00元、杨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0.00元、共同赌资87,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及返还清单、孙某某等五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情况说明2份、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赌资银行账户存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11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和参与赌博并从中抽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收缴涉案赌资已存于农商银行对公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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