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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罗桥镇江**村**组,住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特码、三中10%,蓝、红、绿波8%,一肖中、单双、大小3%的比例收取提成。期间,刘某甲接受他人累计投注金额18.8万余元。其中接受黄某甲累计投注金额11万余元,接受黄某乙累计投注金额3万余元,接受张某乙累计投注金额4万余元,接受刘某乙累计投注金额0.4万余元,接受张某甲累计投注金额0.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刘某甲10万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刘某甲、黄双全、张某乙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谢璇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57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内卷一册)

_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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