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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某某、芦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工段**农业承包地的房子内聚众赌博,纠集邵某某、胡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赌博至少十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某某、芦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金某某等人以下庄费、卫生费、倒茶费等名义抽头获利共计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芦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沈某某、金某某、蒋某某、邵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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