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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08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05月开始在其经营的本市东城街道银贵路**便利店内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共收受了约10期六合彩外围投注,每期约有15至30人下注,共获利约800元人民币。其中第63期下注人数约为31人(包括到店投注人数和微信投注人数),已收取的下注额约为4380元人民币。2018年06月09日21时12分许,民警在**便利店内将刘某某查获,同时查获违法人员龙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唐某某(都已作行政处罚),并在现场搜获投注单据12张、赌资1720元人民币、涉案手机2台和涉案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小俊

2018年9月10 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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