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黟县**镇**小区**栋**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被黟县公安局处罚款二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被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赌博,于2019年12月被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纠集组织张某某、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赌博人员十余人,在**酒店客房、**公司厂房进行“二八筒”赌博两场,通过抽水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柯某某、柯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黟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 王廉洁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97****;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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