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编**号。2007年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29日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本区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2724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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