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村,现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6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常德市武陵区甘露寺大市场莲藕批发区一大棚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抽头渔利。2020年10月21日8时许,办案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乙、郭某某、周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当场收缴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以及赌资73050元。案发后,参赌人员王久清主动上缴赌资2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刘某甲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资料、归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前科劣迹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郭某某、周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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