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号。2011年1月22日因赌博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2020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同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费县**镇**村其经营的饭店内,多次聚集王某某、梁某甲、丁某某、池某某、张某某、梁某乙等二十余人,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梁某甲、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费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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