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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济阳区**家属院(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街**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提供麻将机、茶水、食品等服务,多次组织杨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聚众赌博。其中,刘某某现场为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兑换赌资77400元用于赌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现金6300元;刘某某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刘某某用于赌博的VIVO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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