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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13”信丰县赌博案专案已判决人员郭某某、蓝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信丰县境内开设多个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时合时分,以麻将、“斗牛”、“别十”、“梭哈”等形式聚众赌博。随着时间的推移,赌注及坐庄金额越来越大,“麻将”从每个子几百元至一万元,“包分”从几百元至一万元一档,“别十”从一万元至最大20 万元的庄,“斗牛”从几百元至三万元的庄,由赌现金变成由专门的人提供给20 万元左右或者更多赌资到赌场放高利贷,通过高利贷或收取担保费等方式抽头渔利,在赌场内由放高利贷(俗称“提包”)的人计算参赌人员的输赢,并负责向输赢的人兑现赌资。每次赌博的输赢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1、2010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和康某某约定由刘某某提供资金,风险各承担一半为前提前往朱某某家放高利贷。2011年春节前,刘某某提了20万元现金叫康某某前往朱某某(绰号“老某某”)家里放高利贷,当时睢某某、蓝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朱某某家以“别十”或者“斗牛”的方式赌博,康某某在一旁放高利贷、记数,朱某某在赌场抽水。此后康某某分别两次从刘某某处带了10万元前往朱某某家放高利贷,一万元每天200元利息,赌场均为睢某某、蓝某某等人在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朱某某在负责抽水。康某某放贷结束后将本金和获利还给刘某某,随后二人分非法获利,刘某某在朱某某家中非法获利合计2万元左右。

2、2011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了20 万元现金及一本黑色记账本给康某某,并叫康某某前往金信丰大酒店莲花峰包厢放高利贷,并交代只有像睢某某、赖某某等之类的老板及王某某、黄某某等单位上的人员才可以放贷,一万元每天200 元利息。康某某来到莲花峰包厢后,肖某某、王某某、睢某某、蓝某某等人在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每庄1000元至5000元,康某某在一旁给他们放高利贷并以姓+A 的形式记数(比如黄某某则记黄,1万元则记lA), 睢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晚上9 时许,刘某某来到莲花峰包厢后,康某某将放贷情况与刘某某对数交接后离开,当晚刘某某给了康某某500元好处费。两、三天后的一天午饭后,刘某某准备了10万元现金并叫康某某提着现金和记账本前往金信丰大酒店莲花峰包厢放高利贷,一万元每天200元利息。康某某来到莲花峰包厢后,肖某某、王某某、睢某某、赖某某等人在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每庄1000元至5000元,康某某在一旁给他们放高利贷,当携带的10万元全部放完后,康某某打电话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又提了10万元到莲花峰包厢,康某某和刘某某对数交接后离开。次日,刘某某给康某某300元好处费。

3、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叫康某某过来一下“涌金舫”饭店,当时肖某某、黄某某、睢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等人在一个包厢内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每庄1000元至5000元不等,刘某某在一旁放高利贷,一万元每天200元利息。刘某某声称有事,便让康某某帮忙放高利贷、记数和抽水,半个小时后,刘某某回来了,康某某与刘某某对数交接后离开,刘某某给康某某300元好处费。四、五天后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叫康某某来“涌金舫”饭店之前的那个包厢,当时肖某某、黄某某、睢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等人在一个包厢内以“斗牛”或者“别十”的方式赌博,每庄1000元至5000元不等。刘某某声称有事,便让康某某帮忙放高利贷、记数和抽水,一个小时后,刘某某回来了,康某某与刘某某对数交接后离开,刘某某给康某某3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叫康某某送几包硬中华到“涌金舫”饭店之前的包厢,当时肖某某、黄某某、睢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等人在一个包厢内以“斗牛”或者“别十”的方式赌博,每庄1000元至5000元不等。刘某某声称有事,便让康某某帮忙放高利贷、记数和抽水。10分钟后,刘某某回来了,康某某与刘某某对数交接后离开,刘某某给康某某300元或者500元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合计约八万元,涉赌资金达数百万元以上。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以放高利贷、抽水的方式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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