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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9月,李某某、喻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坐庄,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君山区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收受被告人刘某某等下线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黎某某等人第53期至63期及92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618855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码单转报给李某某等人,抽水获利6万余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记账本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50000元暂存于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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