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其经营的**鞋店内,现场及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6月2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刘某某抓获,并缴获手机2台、“六合彩”投注单据14张、赌资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投注单据、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赖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08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900元,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收缴。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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