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巷**号。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孙某甲与任某某二人陆续招揽郭某某、杜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下同)、刘某某组成固定团伙来开设赌局。之后孙某甲、任某某又纠集周边闲散人员前来赌博,在赌局放高利贷,从赌局中抽水分红。在长时间的开设赌局中,参赌人员在赌桌上欠下高额赌债,孙某甲便指使任某某安排人员为其要账,任某某又指使郭某某、杜某某向在赌场中欠下赌债的人员要账,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孙某甲、任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杜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向欠赌债的人员要账,实施殴打、软暴力、非法拘禁等行为,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极大恐惧,严重破坏了相关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刘某某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初至4月底,6月初至6月底期间,孙某甲、任某某组织孙某乙、郭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村回迁楼等地开设赌局,召集他人到赌局中参与“推牌九”赌博,并指派杜某某、孙某乙在赌局中放款,郭某某负责在赌局外放哨,王某某、刘某某负责在赌局中抽水。刘某某从该赌场中获利约12000元。
2、李某某因在2012年期间从孙某甲处借款60余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2018年7月12日晚19时许,孙某甲找来杜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强行带至裕华区**KTV包房,在包房内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让其偿还债务,期间孙某甲、杜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用腰带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直至晚上23点左右才让李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浩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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