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3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又名:刘**,外号:萝卜头、橡皮卵、傻司令、光头),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 **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1996年5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6月21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商业街住宅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将刘某某涉嫌赌博罪、重婚罪一案与黄某某涉嫌重婚罪一案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情况下,长期以赌博为业。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在张某某、袁某某、喻某某、程某某、涂某某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市新建区和江西省进贤县等地或分或合开设的牌九等赌场中推庄赌博。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在上述赌场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流水庄赌博,每场赌博输赢数万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二、涉嫌重婚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两被告人明知刘某某与吴某某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仍于2013年5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20年。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出资购买了南昌县**镇**路**号**商业街住宅区**栋**单元**室,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两被告人在该室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月生育一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赌博活动,以赌博为业;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犯重婚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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