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巫山县**乡卫生院**,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为巫山县**街道**街**号,住巫山县**乡卫生院职工宿舍。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6月18日,巫山县监察委员会宣布对刘某某留置。
本案由巫山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对刘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决定对刘某某逮捕,同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刘大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被任命为巫山县**乡卫生院**,2010年10月成为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巫山县**乡卫生院经批复确定为国有事业单位。2015年2月,刘某某再次被任命为巫山县**乡卫生院**,主持全面工作,负有财务审批、人事安排等行政管理职责。
2011年6月至2016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巫山县卫生局先后印发文件,规定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领取补助(简称:基药补助)、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简称:乡村医生补助)、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简称:公卫补助)的发放标准。
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县卫生计生委(原县卫生局) 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乡卫生院后,卫生院以现金方式发放基药补助、乡村医生补助、公卫补助。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制作并审核补助名册、发放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通过冒领**乡村医生谭某甲、杨某某、陶某某等8人补助资金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15.5691万元。2015年下半年开始,县卫生计生委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述补助资金。同年12月,刘某某骗取谭某甲、杨某某、陶某某的身份证件后私自办理银行卡,用于冒领补助资金。后刘某某继续利用制作、审核补助名册的职务之便,冒领该三人的补助资金至2017年6月,共计13.8209万元。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相关村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累计侵吞应发放给8名村医生的财政补助资金29.39万元,用于个人使用。经谭某甲、谭某乙2人追讨,刘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返还该二人共计4.33万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巫山县**乡卫生院被巫山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离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中共巫山县卫生局党委关于师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巫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巫山县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巫山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巫山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竹贤乡卫生院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杨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巫山县**乡卫生院**,利用审核补助名册、发放补助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冒领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29.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佩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卷宗6册;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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