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大厅临时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界**号楼,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辽阳市文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6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文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10日至2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文某某地税局房地产一体化办公大厅负责税款征收工作。2016年至2018年间,刘某某在办理辽阳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积金贷款的纳税人缴纳房屋契税业务时,利用法规职务之便,以**公司办理契税业务过多,影响其他老百姓办理业务为由,要求担保公司业务员唐某甲、徐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税款存入其个人辽阳银行账户(卡号:622399200******),由其代为缴纳契税,并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从中截留契税款。刘某某在收到担保公司存入的纳税款后,通过缴税系统录入缴纳小额税款。在打印契税完税证明时在四联单的契税完税证前面垫一张白纸,得到第一联空白契税完税凭证,后刘某某将第一联空白契税完税凭证拿回家中,利用家里电脑中的Word操作系统模仿排版套打出税票的第一联单交给担保公司。通过单位缴税系统打印出的后三联单小额税款凭证连同刘某某制作的虚假档案作为入库存档使用。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鉴证: 2016年至2018年刘某某以“大头小尾”的方法,共办理税票790份,应缴纳契税金额4732020.58元,实际上缴入库金额30840.64元,差额4701179.94元由刘某某占为己有。刘某某将截留税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车辆、赠与父母、日常生活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上缴文某某监察委员会贪污款4354300元和用贪污款购买的两辆车(大众牌车、别克牌车)。
2019年7月19日,文某某监委专案组成员到辽阳市房地产一体化办公大厅将刘某某带到辽阳市纪委检察综合保障中心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主体身份证明、刘某某自然情况说明、情况证明、关于临时用工刘某某进入税务系统工作的情况说明、关于刘某某同志派遣情况的说明、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流程、案件线索移送函、问题税票核实情况说明、问题税票核实情况汇总及完税证明核对表、唐某甲、徐某某给刘某某个人账户转款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刘某某截留税款明细对照表、取书证说明及税票档案、情况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回迁人员信息表、关于左某某等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文某某税务局关于我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伪造使用虚假契税完税凭证贪污国家税款初核情况的汇报、谈话核实记录、李某某等四名纳税人补缴税款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冻结被调查人存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王某甲、满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周某某、顾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书、专项鉴证报告;
5.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和伪造使用虚假契税完税凭证截留国家税款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詹克辉
代理检察员: 邢诗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