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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5********,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汉源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汉源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汉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雅安市汉源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于2020年1月6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在汉源县**乡**村**组实施多用途农产品交易中心扶贫建设项目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抬单价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7.8981万元。后刘某某将其中2.7万元以现金方式分给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李某某(不起诉),刘某某将剩余的5.1981万元占有并使用。

被告人刘某某在县监委未掌握其贪污线索情况下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退缴5.1981万元、2.7万元至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汉源县****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乡政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乾林

202022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号,联系电话:159835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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