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13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蓬莱市**局**,住蓬莱市**小区**座**号。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蓬莱市**局**期间,分管蓬莱市**和**项目等。2016年8月,蓬莱**项目向烟台**图书有限公司采购22万元的图书,并向该公司付款209000元。2016年底,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免费奖励烟台各县市区一批全民阅读图书,被告人刘某某欲以该批图书代替采购的图书,遂以解除合同为由,于2016年12月底,从烟台**图书有限公司要回**项目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7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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