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沭阳县**街道**中心副主任、**业保险员,住沭阳县**街道**市场住宅楼。
本案由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7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沭阳县**街道**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种植蔬菜大棚的情况下,以**社区管委会、沭阳县**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进行虚假投保,并以投保的蔬菜大棚遭受损失为由申请理赔,后将骗取的164587元政策性农业保险金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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