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德州市**医院医务部副主任兼医疗安全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州市德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德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德州市**医院医务部副主任兼医疗安全科科长期间,利用处理医院医疗纠纷的职务之便,先后将本应用于冲抵医院为患者垫付治疗费用的4名患者的医疗保险报销款结算报销后非法占为己有,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26日,吴某某在德州市**医院财务科领取医疗纠纷患者白某某医疗救助款201441元,其中退还患者住院期间交纳的住院押金53000元,其余154441元转入吴某某个人账户。2014年3月29日,吴某某将转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款项72532.26元转入德州市人民医院账户与白某某的医疗保险款81908.69元一并支付了白某某的医疗费用欠款,账户中结算剩余81908.69元被其非法占有。
2、2014年1月10日及4月22日,吴某某两次在德州市**医院财务科领取医疗纠纷患者王某某医疗救助款共计41683元,其中退还患者住院期间交纳的住院押金18500元,支付患者医疗费欠款12183元,给予患者家属补偿9500元,支付患者停尸、运尸费1500元。2014年4月29日,吴某某将王某某的医疗保险款22258.08元结算报销领出后,被其非法占有,未交回财务科用于冲抵医院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3、2016年5月25日,吴某某在德州市**医院财务科支取医疗纠纷患者刘某某医疗补助金共计119622.69元,其中退还患者住院期间交纳的住院押金107000元,剩余12622.69元用于支付患者医疗费用欠款。2016年6月28日,吴某某将刘某某的医疗保险款80327.1元结算报销领出后,被其非法占有,未交回财务科用于冲抵医院为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4、2017年2月22日,吴某某在德州市**医院财务科支取医疗纠纷患者路某某医疗补助金99709.2元,其中退还患者住院期间交纳的住院押金70000元,剩余29709.2元用于支付患者医疗费用欠款。2017年6月12日,吴某某指派医务科工作人员将路某某的医疗保险款35730元结算报销领出后,被吴某某非法占有,未交回财务科用于冲抵医院为路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贪污共计220223.87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退回赃款人民币22022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案件调查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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