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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2********,汉族,专科毕业,云南省**单位原出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昆华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经东川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留置;因涉嫌贪污罪,经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川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支出、套取**单位的资金数额共计162209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零星调动审批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笔迹鉴定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回部分赃款5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奇珊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3张,同步录音录像4袋。

3.委托鉴定书及鉴定书、鉴定通知书各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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