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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挪用公款)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办事处**村**街**号,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乡**村民委员会报账员、五组组长;于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报账员、五组组长;于2018年5月至今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报账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因温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温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乡(现**街道办事处) **村三组集体土地148余亩(温县新汽车站西地块)。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土地征收,时任**村委委员、报账员的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土补偿款的报账、兑付工作。

(一)贪污罪。2015年3月下旬,经刘某某做工作,**村三组群众孙某某同意对其2.8亩土地补偿209220元后予以征收。孙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一份金额为10000元的新植树补偿款收据,于2015年3月27日在一份金额为199220元的《妇幼保健院、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附着物赔偿款领取表》上签字。2015年3月27日,刘某某将上述2张凭证交**村乡财政所报账。同日,**村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某在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信用社开立的个人账户支付209220元。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刘某某以上述209220元报账凭证丢失为由,欺骗孙某某重新补写金额为199220元的《妇幼保健院、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附着物赔偿款领取表》(落款时间2015年4月19日)、金额为10000元的新植树补偿款收据(落款时间2015年4月4日)各1份,并于2015年7月13日将2份凭证夹杂在其他12户群众报账凭证中向**村乡财政所进行了重复报账,将其此前以借款方式从**村拆迁补助专账领取的补偿款备用金冲抵了209220元,予以非法侵吞。

(二)挪用公款罪。在温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经**村乡政府同意,刘某某为**村三组30户群众在**村信用社开立了个人账户(相关群众不知情),并将部分群众征地补偿款以借款形式从**村财政所拆迁补助专账上借出,分发到以被征地群众名义开户的存折上,所有存折均由刘某某保管。2015年初,**村信用社原主任郑某某(另案处理)向刘某某提出借用其管理存折中的公款,刘某某遂将其保管的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张某某、牛某戊、牛某己、牛某庚等8户群众名下存折交由郑某某支配,郑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8日共计挪用存放在上述账户的公款1780000元,用于还账、出借等个人用途。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职责证明;相关账目及记账凭证、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存取款凭证等书证;2.孙某某、郑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发破案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在温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页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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