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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杭州市**区**街**号**室,现住杭州市**区**园**幢**单元**室。1996年12月至今任**有限公司会计、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兼财务部总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立案留置调查。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缙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6月11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1、2012年1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舞剧创作劳务费”、“劳务费及其他”的名义从该公司零余额账户虚列支出59.5882万元到其个人账户。 2013年1月7日,支付给导演苏某某《王羲之》创作经费12万元,剩下的47.5882万元专项经费被刘某某用于个人理财、还款、生活开支等予以侵吞。

2、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乌镇全球互联网大会演出”名义向**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2014年11月18日,刘某某在明知劳务费仅需3.86万元的情况下,以“乌镇外请劳务费”名义从**有限公司零余额账户支出2.86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经手发放劳务费3.86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将3.86万元发放清单交由公司财务用于冲账,而于2015年5月18日,以该发放清单向**有限公司报销3.86万元,据此侵吞了公司2.86万元。。

二、挪用公款

2010年6月13日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为**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兼财务部总监,**娱乐公司(国有企业)会计的职务之便,以“上海世博会演出”、“访美换汇”、“出访换汇”、“电信专线及无线”、“备用金”、“北京《富春山居图随想》演出备用金”、“欧洲出访”、“台湾‘浙江文化节’备用金”、“音舞节劳务费”、“支付劳务费”、“差旅费”、“老干部团拜、省委省政府团拜”、“支付创作费(一带一路)”、“乌镇演出费(补发)”、“办理土耳其出访事宜”、“民乐巡演”、“巡演备用金”、“《速写》劳务费”、“王羲之导演劳务费”、“大剧种折子戏住宿、车费等”、“王羲之创作改编劳务费”、“王羲之编导劳务费”、“广东巡演”、“民乐苏州科技大学演出备用金”、“劳务费”、“民乐巡演差旅费备用金”、“民乐北京、天津巡演备用金”、“民乐巡演备用金”、“出访备用金”、“交通费及餐费”、“招待交通及代垫”、“餐费”、“青春之歌备用金”、“创作劳务费”、“车辆租金”、“北京展演备用金”、“乌镇全球互联网大会演出”、“财政厅建党95周年演出”、“演出及舞美服务”、“上交浙歌垫付款”等名义多次从**有限公司、**娱乐公司借款共计550.9381万元。其中用于其个人购房、买车、还款还贷、留学保证金、支付女儿学费、购买饰品等开支378.413846万元,截止2018年4月18日尚未归还。

另查明:2018年4月19日至9月15日刘某某分多次归还**有限公司、**娱乐公司借款214.028万元。2018年7月,刘某某个人支付给喻某某劳务费12万元。2019年6月11日、6月13日,刘某某丈夫邱某某代其退赃40万元、10万元。共计退款276.0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留置令、营业执照复印件、文件、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借据、现金交款单、电子转账凭证、记账联、客户回单、收据、外币兑换水单、存款回单、财政授权支付单、网营业务回单、售出外币水单、支付单、车辆销售合同、房屋转让合同、转账记录照片、电子回单、报销单、支付凭证、发放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动车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批复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严某某、段某甲、高某某、夏某甲、董某某、段某甲、俞某某、丁某甲、周某甲、夏某乙、丁某乙、郑某某、章某某、阮某某、张某甲、段某乙、周某乙、张某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国有公司财物50.448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78.41384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珍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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