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3********,汉族,大专毕业,曾任荥阳市文物****所所长、荥阳市文物****中心副主任、中共荥阳市文物****中心机关支部委员会书记兼荥阳市文物****中心主任,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办**路**号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荥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0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荥阳市****钻探队负责人马某某上交的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元。
2.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荥阳市****钻探队负责人马某某上交的管理费共计24万元。
二、受贿罪
1. 2012年9月、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所所长、荥阳市文物****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中标荥阳市秦氏旧宅修缮工程及工程款拔付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荥阳市第六小学附近收受杨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
2. 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1月、2016年中秋节前、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魏某某承接或中标荥阳市文物****中心水电维修工程、荥阳市文物保护标志碑安装项目、荥阳市文物****中心办公楼防雨雪屋顶加盖工程、荥阳市文物****中心办公楼房屋改造维修工程、荥阳市文物****中心整合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五次分别在其办公室、荥阳市**家中收受魏某某现金共计11.3万元。
3.2016年10月、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承接或中标荥阳市京城古城址城垣修建保护项目、荥阳市高村乡穆寨玉仙圣母庙本体维修工程、荥阳市苏寨民居中院与后院本体维修工程、荥阳兴国寺文物本体维修工程、荥阳无缘寘公禅师塔修缮工程、荥阳市秦氏家庙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荥阳市原武温穆王壁画墓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分别在荥阳市文物****中心附近、荥阳市第六小学附近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
4.2018年2月、2018年9月、2018年底、2019年2月、2019年5月、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裕达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中标荥阳市韩凤楼故居本体维修工程、荥阳县衙及魁星楼维修一期工程、荥阳故城(荥阳县衙二期)文物保护维修项目提供帮助,并帮忙协调在荥阳故城(荥阳县衙二期)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先后六次分别在荥阳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附近、荥阳市第六小学附近、荥阳市文博中心附近等地,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
5.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承接或中标中共油坊地下联络站旧址维修方案设计、秦王寨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荥阳市汪沟和蒋寨等遗址生态文化公园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及织机洞、千尺塔、卧龙台寨、上河遗址生态文化公园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阴氏节孝坊和单氏民居本体维修方案设计和环境整治方案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郑州市陇海中路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副所长阎某某办公室收受阎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6. 2015年底、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荥阳市文物****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接秦氏旧宅等工程设计项目提供帮助,以要求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免费制作荥阳市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报告为名,先后两次在郑州市高新区一饭店内收受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吕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贪污公款6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72.3万元,共计13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购置房产等。
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其家属主动退交涉案赃款10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配合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在荥阳市以案促改会现场进行悔过,其家属主动退交涉案赃款12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及荥阳市基建文物钻探队工商资料、荥阳市文物勘探队工商资料、万业房产相关材料、文物保护标志碑安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设计合同、立项报告、付款票据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史某某、张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苏某某、段某某、于某某、陈某戌、王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刘某乙、阎某某、吕某某、李某丙、赵某某、庞某某、刘某丙、王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0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7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被采取留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法收受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阎某某、吕红某某现金共计61万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凯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132.3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