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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定远县**局(**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住安徽省定远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3月,定远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即“拆违行动”),成立了县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派驻四个工作队。时任**镇党委委员被告人刘某甲系第二工作队副队长,负责定城镇定东村(定东社区)和双庙村拆违工作,保管和发放第二工作队所有助拆费用存折。

2012年上半年,“拆违行动”工作结束,刘某甲手中遗留有24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其中包括按规定违建未拆除或者未完全拆除不予发放的楚某某、费某某、鲁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等6户的存折,以及因第二工作队重复计算的,并重复开设存折和拨付助拆费用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汤某某、吕某甲、冯某甲、吕某乙、李某丁、王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刘某丙、王某乙、柏某某、武某某和郭某某等18户的存折,上述24本存折账户中的助拆费用共计95.185104万元,刘某甲将上述存折据为己有,先后存放于其办公室和家中。2017年11月,刘某甲开始使用上述存折中的资金。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刘某甲取用了上述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冯某戊、郭某某的存折,共计20.6万元,其中,郭某某的存折由刘某甲交由其子刘某乙从银行取款2.7万元。

二、受贿罪

(一)索取和收受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现金5万元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甲在任定远县**镇副书记,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其特定关系人黄某乙提出向刘某甲借款2万元,刘某甲联系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以“借”为名向张某乙索要2万元现金。张某乙为了感谢刘某甲在**镇后街背巷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刘某甲的关照,张某乙便在定远县长征路岸香酒店附近将2万元现金交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此款交给黄某乙。2018年年底,中共定远县纪委监委向刘某甲核查此事,刘某甲为了掩盖受贿事实,谎称系向张某乙借款,后刘某甲从黄某乙处要回该2万元,并退给了张某乙的妻子张某丙。

2. 2015年5月的一天,张某乙借刘某甲之子刘某乙结婚之际,到刘某甲家中送给刘某甲3万元现金,刘某甲将钱收下两、三天后,便联系张某乙想退还这3万元,被张某乙拒绝,后刘某甲便不再提及退钱之事。直到2016年7月,张某乙挂靠滁州市**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定远县东门第二安置小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迟迟不能验收,刘某甲担心张某乙万一被调查会牵连自己,遂再次联系张某乙到自己办公室,将该3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某乙。

(二)收受定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2018年中秋节、2019年、2020年春节,定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林某某为了跟刘某甲处好关系,希望其在**项目行政性审批及人防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上给予支持和关照,由自己或者安排公司前期部经理丁某某分三次在**小区刘某甲家附近,共送给刘某甲三张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三)收受定远县**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周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定远县**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部主管周某某,为了在人防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得到刘某甲的支持和关照,分别在刘某甲办公室和定远**小区刘某甲家附近,每次送给刘某甲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四)收受定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报建主管叶某丙价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定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报建主管叶某丙为了定远**项目人防施工、验收等环节得到刘某甲的支持和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了刘某甲一张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依法留置,在留置期间,刘某甲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贪污助拆费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

2. 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定远县县委组织部文件、中共定城镇委员会文件、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文件《定远县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定远县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成立县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派驻工作队的通知》、《违建房助拆费发放管理办法》、《定远县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手册》2011年违法拆迁专户银行存款明细账、定远县财政局记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通用凭证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定城镇第二工作队违法建设助拆费及鼓励费结算表、徽商银行账户业务凭证、购车发票及交易记录、定远县法院执行卷宗、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定城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及附件、定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定远县**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定远**家园、**小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定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转账记录及收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戊、姚某某、李某己、张某丁、吴某某、倪某某、江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费某某、李某庚、张某甲、叶某甲、鲁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汤某某、吕某甲、冯某甲、吕某乙、李某丁、王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刘某丙、刘某丁、王某丙、杨某某、武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林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陈 涛

检察官 周学松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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