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街**路**,租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租住处,通过电脑操作,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复制到移动硬盘中,开设淘宝网店“0黑影世界的光0”,设置销售三种套餐移动硬盘的页面,在互联网上公开销售移动硬盘,暗下销售淫秽视频牟某。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6日,销售给本县高塘岛乡余江村村民鲍某某淫秽视频79部,得款人民币45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书;
5.搜查笔录;
6.视频光盘、移动硬盘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苏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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