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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宝安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机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的黄某某通过QQ聊天。双方交谈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元后,通过QQ发送5部视频给黄某某。2020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元后,通过QQ发送5部视频给黄某某。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元后,通过QQ发送13部视频给黄某某。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元后,通过QQ发送13部视频给黄某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送给黄某某的36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账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Q空间截图、微信收款记录截图、QQ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QQ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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