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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期**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QQ群中发布贩卖看片软件广告,吕某某看到广告后通过QQ与刘某某联系购买了软件,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35元。被告人刘某某使用QQ软件分享功能将软件安装包两个发给吕某某,两个软件安装包安装后内有视频80个,经鉴定,该80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不涉及未成年、血腥暴力等不雅视频及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80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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