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QQ联系,将两个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出售给陆某某。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审查鉴定,涉案U盘中共311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路**科技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及快递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并邮寄内含淫秽视频的U盘给陆某某等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证实送鉴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给陆某某的两个U盘内有311个淫秽视频等事实。
3.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相关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等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太康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新
检察官助理:刘 刚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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