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3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举报人武某某均为吸毒人员,其两人在沙井**社区医院服用美沙酮时认识。刘某某趁医务人员不备,从自己个人需要服用的美沙酮中截留部分用于贩卖。2020年5月8日15时许,刘某某与武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交易美沙酮300毫升。16时许,刘某某与武某某按照约定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园进行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刘某某搭乘银灰色丰田小车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在武某某处当场扣押涉案毒品341毫升。2020年5月22日20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酒店一楼抓获刘某某。经鉴定,涉案毒品检材中检出美沙酮成分,含量为915.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美沙酮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现场的指认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毒品收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片、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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