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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2011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1日赤壁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0日,赵某某(另案处理)聘请被告人刘某某为其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唐某某。

1、2019年8月9日13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仲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毒资。随后,仲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受赵某某安排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赤壁市区**路**公路旁的垃圾桶旁边,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照片转发给仲某某,仲某某又将该照片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到该地点取得毒品。

2、2019年8月9日16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仲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毒资。随后,仲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受赵某某安排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赤壁市区**路**前面交警中队旁的招牌下面,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照片转发给仲某某,仲某某又将该照片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到该地点取得毒品。

3、2019年8月9日19 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仲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毒资。随后,仲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受赵某某安排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赤壁市区**路**公路旁的树下,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照片转发给仲某某,仲某某又将该照片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到该地点取得毒品。

4、2019年8月10日9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仲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毒资。随后,仲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受赵某某安排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赤壁市区**公交站台后面的树下,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照片转发给仲某某,仲某某又将该照片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到该地点取得毒品。

5、2019年8月10日14时许,吸毒人员唐建臣通过微信联系仲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毒资。随后,仲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受赵某某安排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1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赤壁市区**桥老城区方向**典当行斜对面花坛树下面,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照片转发给仲某某,仲某某又将该照片转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到该地点取得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仲某某、邵某某、唐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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