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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1********,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县大安乡**村**组,现租住衡阳县**镇**广场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3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方某某要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同日19时多,被告人刘某某按照约定来到西渡镇新正东路宏都小区,交给方某某约0.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粉末,收取毒资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指认毒品交易地点、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芳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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