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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为一起吸食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联邦止咳水”),黄某甲与黄某乙合资让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向黄某丙(另案处理)购买。被告人刘某某事先与黄某甲、黄某乙主动要求并约定要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酬劳。每次均由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再支付给黄某丙。被告人刘某某自己到泉州市**区**路口找黄某丙拿到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后,取出自己的一瓶,再电话联系黄某甲或黄某乙,送到南安市**镇镇政府的路边交给黄某甲和黄某乙:

⑴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一瓶170元的价格帮忙黄某甲与黄某乙向黄某丙购买五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从中获得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⑵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一瓶170元的价格帮忙黄某甲与黄某乙向黄某丙购买五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从中获得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⑶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一瓶170元的价格帮忙黄某甲与黄某乙向黄某丙购买六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从中获得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黄某丁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某可以到洛江帮忙找黄某丙购买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代价是需要请被告人刘某某喝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18年6月25日,黄某丁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以一瓶160元的价格向黄某丙购买五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从中获得一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被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报告及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验笔录等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他人代购能够使人产生瘾癖的精神药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鸿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及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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