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祁阳县乐堡超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麻古、冰毒给唐某某,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疑似麻古重0.07克,疑似冰毒重0.14克。2020年8月17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所贩卖的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奇峰
检察官助理:李瑶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